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08號
TPDV,107,勞執,108,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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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許修榮 
相 對 人 喜吉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喜吉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者太」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俊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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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吉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