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7年度,9號
TPDV,107,再,9,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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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劉素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
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參佰元,另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裁判費
參仟元,合計應徵柒仟參佰元(計算式:4,300 元+3,000 元=
7,300 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陸仟參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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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