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52號
TPDV,106,重家訴,52,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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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羅國榮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羅敔菁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朱峻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108年1月30日早上9點2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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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