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羅國榮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羅敔菁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朱峻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108年1月30日早上9點2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