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翊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傑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3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