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522號
TPDV,106,簡上,52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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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2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建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N. Wilson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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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