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2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建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N. Wilson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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