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24號
TPDV,106,建,224,2018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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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巫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華邦營造有
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2 萬4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1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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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