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巫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華邦營造有
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2 萬4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1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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