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洪韻婷
洪韻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 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被 告 朱水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弦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