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93號
TPDV,106,勞訴,393,2018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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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被 上訴人 陳能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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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