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53號
TPDV,105,重訴,653,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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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聖德
訴 訟 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美君律師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TOMORROWPLUS CORP.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二被告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 代 理 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捌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伍角肆分,及按附表三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玖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TOMORROWPLUS



CORP.(以下簡稱 TOMORROWPLUS公司)間金融交易總協議書 及與被告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佳科技公司) 、陳慶圖間保證書之約定起訴請求,而該金融交易總協議書 第十三條第⒒點、保證書第十六條分別約定:「因本協議書 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即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證人不履行本契 約致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原告原法定代理人蔡明忠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 法定代理人陳聖德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八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卷㈠第二五二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除另標示幣別者外,下同)二 百八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及按附表一所示 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2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TOMORROWPLUS公司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與原告訂 立金融交易總協議(下稱本件協議),約定雙方進行之( 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 率選擇權、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悉依本件協議之約定辦理;原告於一0三年九月三十 日核定於TOMORROWPLUS公司以被告統佳科技公司、陳慶圖 為連帶保證人,並提供五十萬元之備償存款或定存單、保 本型IP商品設質加強擔保後,該公司自簽立額度通知書時 起二年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割前風險(PSR)額 度為三百萬元、警示門檻為PSR額度百分之三十、通知 門檻為PSR額度百分之四十、最低追補金額為PSR額 度百分之十。統佳科技公司、陳慶圖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 三日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下稱本件保證契約),約定統 佳科技公司、陳慶圖保證TOMORROWPLUS公司對原告現在( 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 、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 利率、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 費用,以三百六十萬元為限額,願與TOMORROWPLUS公司連 帶負全部清償之責,TOMORROWPLUS公司如到期(包括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一經原告通知,統佳科 技公司、陳慶圖願立即照數清償,並同意原告無須先向主 債務人TOMORROWPLUS公司催告或為審判上之請求或強制執 行,亦無須先就擔保品處分受償,得逕向統佳科技公司、 陳慶圖求償;TOMORROWPLUS公司並於同日簽立額度通知書 。
2TOMORROWPLUS公司自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四年八 月五日止與原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四筆匯率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嗣一0四年九月十日附表二編號01號交易約 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高於約定界線價(6.25),翌日附表 編號10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亦高於約定界線價( 6.3 ),二十九日附表二編號14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 匯率高於約定界線價(6.35),TOMORROWPLUS公司依約應 於交割日即同年月十四日、十五日、十月八日分別給付原 告依約定公式計算之交割款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 金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 元二角五分,TOMORROWPLUS公司屆期並未依約給付,原告 並於同年九月十五、十六日、十月十二日寄發違約交割通 知書,同年九月十七日原告再依本件協議第五條約定寄發 PSR額度補提擔保品通知,要求TOMORROWPLUS公司於同 年月二十一日營業時間內補提保證金二百五十七萬四千一 百一十五元,均未獲置理,有本件協議第十條第⒈點第⑴ 款之違約情事,原告乃依同條第⒉點第⑴款約定,於同年 九月二十二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01號交易,於同年九月 二十三日、十月二十三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10號交易, 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02至09、11至14 號交易,平倉後TOMORROWPLUS公司共產生三百七十四萬六 千二百三十二元之虧損(詳見附表二「平倉虧損」欄), 平倉價格係原告向市場各家金融機構詢價結果最低價者, 經原告以TOMORROWPLUS公司帳戶內款項抵銷該公司人民幣 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金九十五萬八千零四十七元六角二 分債務、並優先抵充交割款債務後,尚餘二百八十六萬六 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之平倉款債務,爰依本件協議第 三條第⒊點之約定,請求TOMORROWPLUS公司如數給付,及 依本件協議第十條第⒊點約定請求TOMORROWPLUS公司計付 自遲延日起按原告美金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依本件保證契約 之約定請求統佳科技公司、陳慶圖連帶如數給付。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以:
1原告寄發違約交割通知書予TOMORROWPLUS公司時,該公司 尚有九十五萬八千零四十七元六角二分、人民幣三十六萬 零五百元之保證金,足以清償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 美金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 六元二角五分之交割款債務,而TOMORROWPLUS公司有權以 該等保證金清償交割款,並無違約情事;原告亦未說明要 求TOMORROWPLUS公司補提保證金二百五十七萬四千一百一 十五元之計算依據及方式,難認該公司有應納保證金未納 之違約情事,原告無權逕予平倉。另原告並未舉證交割損 失、平倉虧損之計算依據及方式。
2原告銷售予TOMORROWPLUS公司之附表二編號01、04、10、 14號衍生性金融商品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TOMORROWPLUS 公司所需承擔之潛在虧損風險無明確上限,已違反銀行辦 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 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 又原告銷售予TOMORROWPLUS公司、陳慶圖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名目本金高達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元,曝險金額為二倍, 折合新臺幣九億元,已逾TOMORROWPLUS公司、陳慶圖之風 險承受能力,原告並明知當時TOMORROWPLUS公司投資衍生 性金融商品額度已達新臺幣十八億七千餘萬元,未盡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至五 、九款規定之義務,且銷售人員陳怡蓁不具銀行辦理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理衍生 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所銷 售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已逾核定之額度,應屬無效,縱為 有效,原告銷售時未依循客戶分級制度、客戶與商品合適 度評估及未充分揭露風險,有刻意隱匿重要事項之不作為 詐欺,TOMORROWPLUS公司爰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與 原告間附表二所示十四筆交易之意思表示,並得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原告賠 償,爰據以抵銷對原告之債務。
3原告銷售附表二所示衍生性金融商品予TOMORROWPLUS公司 時,並未完整說明及告知風險,亦未在契約內載明計算平 倉損失方法之具體內容,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 五四三號判決意旨,不得據以向TOMORROWPLUS公司請求; 另原告之通知並未依約定以指定之電子郵件或傳真送達等



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TOMORROWPLUS公司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與 原告訂立本件協議,約定雙方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悉依本 件協議約定辦理,原告於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核定TOMORROW -PLUS 公司二年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割前風險(PS R)額度為三百萬元、警示門檻為PSR額度百分之三十、 通知門檻為PSR額度百分之四十、最低追補金額為PSR 額度百分之十,統佳科技公司、陳慶圖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 三日與原告訂立本件保證契約,保證TOMORROWPLUS公司對原 告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等債務暨其利 息、遲延利率、違約金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之一切費用,以 三百六十萬元為限額,願與TOMORROWPLUS公司連帶負全部清 償之責,TOMORROWPLUS公司自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 四年八月五日止與原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四筆匯率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告以一0四年九月十日附表二編號01號 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高於約定界線價,翌日附表編號 10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亦高於約定界線價,二十九 日附表二編號14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高於約定界線 價為由,要求TOMORROWPLUS公司於同年月十四日、十五日、 十月八日分別給付原告交割款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 金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 二角五分,TOMORROWPLUS公司並未給付,原告於同年九月十 七日寄發PSR額度補提擔保品通知,要求TOMORROWPLUS公 司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營業時間內補提保證金二百五十七萬四 千一百一十五元,仍未獲置理,原告乃通知被告於同年九月 二十二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01號交易,於同年九月二十三 日、十月二十三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10號交易,於同年十 月二十三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02至09、11至14號交易,平 倉後TOMORROWPLUS公司共產生三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二 元虧損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交易總協議書、交割前風險額 度通知書、交易確認書、電子郵件列印、違約交割通知書、 PSR額度補提擔保品通知書、平倉通知書、利率查詢單、 保證書、網頁列印、選擇權執行通知書為證(見卷㈠第十三 至一一0、一五五至二二二頁、卷㈢第三七至四十頁),核 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TOMORROWPLUS公司有違約情事,原告得逕予平倉 附表二所示十四筆交易,平倉後TOMORROWPLUS公司共產生三 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元虧損,經原告以TOMORROWPLUS 公司帳戶內款項抵銷交割款及部分平倉款後,TOMORROWPLUS 公司尚應給付原告二百八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



之平倉款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與TOMORROWPLUS 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十四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因原告違反 多項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義務、逾越TOMORROWPLUS公司 承受風險能力,且未載明平倉款計算方式而無效或經撤銷,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TOMORROWPLUS公司有違約情事及平倉款之 計算方法與虧損,TOMORROWPLUS公司並得以對原告之損害賠 償債權抵銷對原告之債務等語。
四、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與被告TOMORROWPLUS公司訂 立本件協議,約定雙方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悉依本件協 議之約定辦理,前已述及,而本件協議約定略如下:(見 卷㈠第十三至十六頁)
第三條「確認、結算與交割」第⒈點「確認」:「⑴前置 確認書:除即期交易或其他交易習慣外,甲方(即原告) 得於雙方以電話協議達成該項交易後之三個營業日內,載 明該交易之基本條款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予乙方 (即TOMORROWPLUS公司)‧‧‧⑵最終確認書:除即期交 易或其他交易習慣外,一旦雙方當事人確定達成交易之合 意後,甲方應儘速將載明雙方協議條款之書面確認書寄發 予乙方。乙方進行確認後,應在最終確認書上蓋妥立約印 鑑‧‧‧將最終確認書寄回甲方‧‧‧」,第⒉點「自動 平倉」:「乙方同意就到期之交易,甲方於認為必要時, 得不經指示或同意在到期日臺北時間下午三時依當時價格 就該交易之一部或全部自行平倉」,第⒊點「結算」:「 自動平倉所產生之盈虧,由虧損之一方支付對方,乙方同 意平倉之盈虧由甲方計算。交易未平倉的部分仍繼續有效 並拘束雙方當事人」,第⒋點「交割」:「乙方對於應交 付之貨幣及金額以立即可動用之資金交付甲方後,倘甲方 有交付款項之義務時,乙方始有權請求甲方支付該交易所 得之款項」。
第五條「擔保品追補程序、逾期未補足擔保品之效果」: 「⒈甲方有權(但無義務)隨時就乙方之各項金融交易評 估核計其市場評價損失及就其所提供各擔保品核計其擔保 品價值。⒉如甲方於為上述評估核計時,依善意判斷認定 市場評價損失淨額已超過通知門檻時,甲方有權(但無義 務)隨時通知乙方補提擔保品,使其市場評價損失淨額等 於或低於警示門檻,且每次擔保品徵提金額不得低於最低 追補金額。⒊如甲方已依上述規定通知乙方補提擔保品, 但乙方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甲方有權(但無義務)就 乙方尚未結清之各項交易逕予平倉,無須另為其他通知,



平倉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平倉之時期、價格、順序及方 法均由甲方全權依適當之方式決定,甲方無須就該等處分 行為之結果對乙方因此所生之各項損失負任何責任,乙方 亦不得就甲方該等處分行為提出任何反對主張或為任何抗 辯。⒋如乙方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甲方除依前項規定 逕予平倉外,並得處分乙方已提供之擔保品,無須另為其 他通知,並以該等處分所得償付乙方應付本行之款項,但 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償付‧‧‧」。
第十條「違約情事」第⒈點「違約情事:下列情事均屬本 協議所稱之違約情事:⑴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未依本協議 書規定如期付款、提供保證金、擔保品或連帶保證人,或 未如期支付其他合約應付款項予甲方‧‧‧」,第⒉點「 違約之結果:如有任一違約情形發生,乙方即無權繼續與 甲方為任何交易,甲方並有權(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 一行為:⑴宣佈乙方就本協議書、交易合約及任何相關交 易而應付甲方之款項立即全部到期。取消交易請求及/或 依甲方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⑵行使 抵銷權:倘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或雙方當事人間之其他合約 規定按期給付款項時,甲方有權(但無義務)在法律許可 之最大範圍內,將 (i)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寄存於甲方之 各種存款或其他款項‧‧‧,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 款項抵銷上述應付未付款項及乙方對甲方所負一切債務‧ ‧‧⑶逕行處分保證金或擔保品,並將所得款項抵充乙方 應付甲方之各款項‧‧‧」,第⒊點「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如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所定之期限付款,乙方應隨時依甲 方之要求‧‧‧外幣部分自遲延日起,以甲方所訂遲延日 各該幣別放款利率機動計息。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 按上開利率十%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 按上開利率之二十%加計逾期違約金」。
原告於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簽發予TOMORROWPLUS公司之交 割前風險(PSR)額度通知書第點「核定內容」記載 :「非避險額度:左列交易項目合併控管額度美金參佰萬 元整」、「市場評價損失控管機制:⒈警示門檻:PSR 額度之30%。⒉通知門檻:PSR額度之40%。⒊最 低追補金額:PSR額度之10%」、「連帶保證人:統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圖」、「擔保條件:徵提由貴 公司或保證人提供本行備償存款或定存單設質或等值保本 型IP商品(依面額)設質等和計美金500仟元為加強擔 保,且不可抵沖保證金。註:本擔保品不得作為貴戶市場 評價損失淨額超過通知門檻時補提之用」,第點「其他



約定事項」第㈣項「市場評估及平倉結清」記載:「⒈本 行有權(但無義務)隨時就貴戶之各項金融交易評估核計 其MTM Loss(市場評價損失)及就其所提供各擔 保品核計其擔保品價值。⒉本行提供予貴戶之各項金融交 易評價資料,係由本行依相關交易合約規定,按本行可取 得之最新參考報價,據以計算本交易之市場評價損失及貴 戶應補繳之擔保品金額‧‧‧⒊本行有權(但無義務)按 上開市價評價損失計算之結果通知貴戶補提擔保品,使其 市場評價損失淨額等於或低於警示門檻,且每次擔保品徵 提金額不得低於最底追補金額‧‧‧⒋如本行已依上述規 定通知貴戶補提擔保品,但貴戶未自本行發出通知之日起 算第三個營業日內補足擔保品,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就 貴戶尚未結清之各項交易逕予平倉,無須另為其他通知, 平倉之費用應由貴戶負擔。平倉之時間、價格、順序及方 法均由本行全權依適當之方式決定。本行無須就該等處分 行為之結果對貴戶因此所生之各項損失負任何責任,貴戶 亦不得就本行該等處分行為提出任何反對主張或為任何抗 辯。⒌如貴戶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本行除依前項規定 逕予平倉外,並得處分貴戶已提供之擔保品,無須另為其 他通知,並以該等處分所得償付貴戶應付本行之款項,但 如有不足,貴戶仍應負責償付‧‧‧」(見卷㈠第十七頁 )。
綜合以上約款,原告與TOMORROWPLUS公司間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得先以書面以外方式達成合意,再簽認載明雙方協 議條款之書面確認書確定,原告有權隨時就TOMORROWPLUS 公司之各項金融交易評估核計其市場評價損失及就其所提 供各擔保品核計其擔保品價值,善意判斷認定市場評價損 失淨額已超過通知門檻時,並有權隨時通知TOMORROWPLUS 公司補提擔保品,使其市場評價損失淨額等於或低於警示 門檻,且每次擔保品徵提金額不得低於最低追補金額,倘 TOMORROWPLUS公司未依本件協議書之約定付款、提供保證 金、擔保品或未如期支付其他合約應付款項,即屬違約, 原告有權隨時宣佈雙方間交易立即全部到期,及依原告確 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平倉之時間、價格、 順序及方法均由原告全權依適當之方式決定,平倉所產生 之盈虧亦由原告計算,由虧損方支付對方,TOMORROWPLUS 公司不得為任何反對主張或抗辯。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八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五 元五角四分,係以TOMORROWPLUS公司自一0三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五日止與原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十



四筆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0四年九月十日附表二 編號01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高於約定界線價,翌 日附表編號10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亦高於約定界 線價,二十九日附表二編號14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 率高於約定界線價,TOMORROWPLUS公司依約應於交割日即 同年月十四日、十五日、十月八日分別給付原告交割款人 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金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 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二角五分,TOMORROWPLUS公 司屆期並未給付,同年九月十七日原告寄發PSR額度補 提擔保品通知,要求TOMORROWPLUS公司於同年月二十一日 營業時間內補提保證金二百五十七萬四千一百一十五元, 仍未獲置理,原告乃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逕予平倉附表二 編號01號交易,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二十三日逕予 平倉附表二編號10號交易,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逕予平倉 附表二編號02至09、11至14號交易,平倉後TOMORROWPLUS 公司共產生三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元之虧損,經原 告以TOMORROWPLUS公司帳戶內款項抵銷後,尚餘二百八十 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之平倉款債務為論據。經 查:
1關於TOMORROWPLUS公司自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四 年八月五日止與原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四筆匯率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部分,已經原告提出交易確認書為憑(見 卷㈠第十九至七九、一五五至二一九頁),並經被告坦認 屬實,前業提及,其中附表二編號01號、10號、14號交易 均係約定於定價時程表所載評價日,若是筆交易約定之定 價匯率大於約定之界線價時,TOMORROWPLUS公司應於交割 日支付原告依約定公式計算之數額,此觀卷附交易確認書 所載即明(見卷㈠第二一、五九、六十、七七、一五七、 一九七、一九八、二一七頁),而一0四年九月十日附表 二編號01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6.4705)高於約 定界線價(6.25),翌日附表編號10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 定價匯率(6.3719)高於約定界線價(6.3 ),二十九日 附表二編號14號交易約定評價日之定價匯率(6.366 )高 於約定界線價(6.35),TOMORROWPLUS公司依約應於交割 日即同年月十四日、十五日、十月八日分別給付依約定公 式計算之數額即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金四萬五千 一百七十四元九角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二角五分 等情,亦經原告提出電子郵件列印、網頁列印、選擇權執 行通知書供參(見卷㈠第八十、八一、二二0至二二二頁 、卷㈢第三八至四十頁)),被告迄今已逾三年猶未能具



體指明原告前開關於評價日、定價匯率、比價結果之主張 及交割款之計算有何違誤,TOMORROWPLUS公司竟未依約於 指定交割日給付原告交割款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美 金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 元二角五分,經原告於同年九月十五、十六日、十月十二 日寄發違約交割通知書催告後仍未支付(見卷㈠第八二、 八三頁),TOMORROWPLUS公司已有本件協議第十條第⒈點 第⑴款所列違約情事甚明,原告依同條第⒉點第⑴、⑵、 ⑶款、第⒊點約定,得隨時宣佈TOMORROWPLUS公司交易全 部到期、依原告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部位,以 TOMORROWPLUS公司之保證金、擔保品抵銷對原告所負一切 債務,並請求TOMORROWPLUS公司就債務支付按外幣放款利 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2被告雖稱TOMORROWPLUS公司斯時尚有逾九十五萬元之保證 金,有權用以清償交割款云云,惟依本件協議第一條第 、點、第四條、第五條及交割前風險(PSR)額度通 知書第點第㈡項第⒊、⒋點、第㈢項、第㈣項之約定, 保證金係TOMORROWPLUS公司提供原告以擔保TOMORROWPLUS 公司承作金融商品交易損失之清償,並需隨時符合雙方約 定之金融交易市價評估損失淨額門檻,TOMORROWPLUS公司 無權動支,已無從用以清償交割款債務,況TOMORROWPLUS 公司就曾經指示以保證金清償前述交割款債務一節,始終 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此節所辯自難採憑。 3又依本件協議第一條第點、交割前風險(PSR)額度 通知書第點第㈡項第⒌點約定,原告除有權就擔保品隨 時依善意判斷認定於當時適當之價格及計價方式評估核算 其價值外,亦得就TOMORROWPLUS公司所進行之各項金融交 易隨時依善意判斷認定於當時為適當之價格及計價方式評 估核算損失總額。而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以當時適 當之價格評價TOMORROWPLUS公司承作之各項金融交易市價 評估損失為四百二十七萬四千一百一十五元(以當時美金 、新臺幣匯率一比三二‧七六一九二計算,折合一億四千 零二萬八千二百二十三元),已逾交割前風險(PSR) 額度通知書約定之通知門檻,依前揭約定,TOMORROWPLUS 公司應補提擔保品使其市場評價損失淨額等於或低於約定 警示門檻九十萬元,是原告據以計算TOMORROWPLUS公司應 補提保證金二百五十七萬四千一百一十五元一角九分(計 算式:「市場評價損失總額」四百二十七萬四千一百一十 五元,減「已徵提之擔保品價值」五十萬元,再減「通知 門檻」一百二十萬元,詳見卷㈠第一五一頁書狀),通知



TOMORROWPLUS公司補足,尚非無據。雖TOMORROWPLUS公司 斯時所提供之擔保金數額,依原告所陳至少應為九十五萬 八千零四十七元六角二分、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但 TOMORROWPLUS公司所應補提之保證金依約應使其市場評價 損失淨額等於或低於約定警示門檻九十萬元,依此計算, TOMORROWPLUS公司應補繳之保證金仍有約二百三十五萬元 (計算式:「市場評價損失總額」四百二十七萬四千一百 一十五元,減「已徵提之擔保品價值」九十五萬八千零四 十七元六角二分、人民幣三十六萬零五百元,再減「警示 門檻」九十萬元),況TOMORROWPLUS公司接獲原告一0四 年九月十七日所寄發之PSR額度補提擔保品通知書後, 並未就原告補提保證金之要求及數額表示異議,被告否認 應補繳擔保金,仍無理由。
4TOMORROWPLUS公司並未依原告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所寄發 PSR額度補提擔保品通知書之指示,於同年九月二十一 日營業時間內補繳擔保金(見卷㈠第八四頁),此經被告 自承不諱,TOMORROWPLUS公司就此情節不唯亦有本件協議 第十條第⒈點第⑴款所列違約情事,原告同樣得依同條第 ⒉點第⑴、⑵、⑶款、第⒊點約定,宣佈TOMORROWPLUS公 司交易全部到期、依原告確定之價格平倉結清所有未到期 部位,以TOMORROWPLUS公司之保證金、擔保品抵銷對原告 所負一切債務,並請求TOMORROWPLUS公司就債務支付按外 幣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依本件協議第五條第⒊ 、⒋點及交割前風險(PSR)額度通知書第點第㈣項 第⒋、⒌點之約定,原告亦得就TOMORROWPLUS公司尚未結 清之各項交易逕予平倉,平倉之時間、價格、順序及方法 均由原告全權依適當之方式決定,TOMORROWPLUS公司不得 就原告之處分行為提出任何反對主張或為任何抗辯,原告 並得處分擔保品,以處分所得償付TOMORROWPLUS公司之債 務。
5本件協議第十條第⒉點第⑴款、第五條第⒊點及交割前風 險(PSR)額度通知書第點第㈣項第⒋點既明定平倉 之時間、價格、順序及方法均由原告全權依適當之方式決 定,由原告計算,TOMORROWPLUS公司不得反對,自非無約 定,被告指本件協議及附表二所示十四筆交易未約定平倉 之計算依據及方式、應屬無效云云,亦無可採。關於附表 二所示十四筆交易之平倉時間、價格、順序及方法部分, 原告已經陳明該公司決定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平倉其 中附表二編號01號交易,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二十 三日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10號交易,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



逕予平倉附表二編號02至09、11至14號交易,而平倉之價 格係依據該公司向市場上三家以上金融機構詢價結果,取 其中最低價,附表二編號01號交易係向NOMURA(野村投信 )、JP MORGAN(摩根大通)及DEUTSCHE BANK(德意志銀 行)詢價,編號02、03、05、06、08、09、11、12、13號 交易係向DBS(星展銀行)、BNP(法國巴黎銀行)、SG( 法國興業銀行)、UBS(瑞士銀行)、ING(荷蘭國際集團 )、RBS(蘇格蘭皇家銀行)詢價,編號04號交易係向RBS NOMURA、SGCIB詢價,編號10號交易係向NOMURA、JPMORGAN 、DBS、DBS、SGCIB詢價,編號14號交易係向RBS、CITI( 花旗銀行)詢價,此經證人即原告銀行總行交易室資深專 員陳怡蓁證述詳明(見卷㈠第二六四頁筆錄),且有電子 郵件及網頁列印可佐(見卷㈠第二二三至二三八頁),至 編號07號屬遠期外匯交易,則以強制平倉日之匯率計算差 額交割之金額,衡情原告行使就TOMORROWPLUS公司未到期 交易逕予平倉權利時,已兼顧雙方之利益、尋求合理價格 、以適當方式為之,並未任意決定平倉價格,合於誠實信 用原則,被告復始終未能陳明並舉證原告決定附表二所示 十四筆交易之平倉時期、價格及方法有何超乎常情、顯不 合理、悖於誠實信用原則處,應認原告業已舉證附表二所 示十四筆交易,經原告提前逕予平倉結果,TOMORROWPLUS 公司虧損三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元。
6附表二所示之交易,經原告逕予平倉結果,TOMORROWPLUS 公司既虧損三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元,經原告以保 證金(九十五萬八千零四十七元六角二分、人民幣三十六 萬零五百元)優先抵充交割款四萬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九角 一分、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二角五分及人民幣三十六萬 零五百元後,剩餘保證金八十七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四角 六分抵充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表二編號01號平倉全數 虧損數額(四十八萬五千元),及編號10號於一0四年九 月二十三日就前十一期平倉虧損數額八十萬四千元其中三 十九萬四千六百九十六元四角六分後,剩餘四十萬九千三 百零三元五角四分得自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算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但原告僅請求其中三十七萬六千一百二十七 元二角九分自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算之遲延利息、違 約金),其餘附表二編號02、03、04、05、06、07、08、 09、10後十一期部分、11、12、13、14號交易均於一0四 年十月二十三日平倉,平倉款虧損數額共二百四十五萬七 千二百三十二元應自翌日即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八十六萬



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及如附表三所示,其中三十 七萬六千一百二十七元二角九分自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起,其餘二百四十九萬零四百零八元二角五分(即編號10 號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就前十一期平倉虧損數額八十 萬四千元以保證金抵銷之餘額四十萬九千三百零三元五角 四分,再減去原告請求之數額三十七萬六千一百二十七元 二角九分,加計編號02、03、04、05、06、07、08、09、 10後十一期部分、11、12、13、14號交易平倉款虧損總額 二百四十五萬七千二百三十二元)自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美金放款利率百分之六‧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其中三萬三千一 百七十六元二角五分自一0四年十月九日起算之利息、違 約金請求部分),則無理由。
(三)被告雖辯稱附表二編號01、04、10、14號衍生性金融商品 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原告銷售時未依循客戶分級制度、 客戶與商品合適度評估及未充分揭露風險,TOMORROWPLUS 公司所需承擔之潛在虧損風險無明確上限,附表二所示交 易名目本金高達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元,曝險金額為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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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