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79號
TPDV,105,重訴,1379,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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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9號
原   告 張淑華(即戴英邦之承受訴訟人)


      Kevin W Tai(即戴英邦之承受訴訟人)

      Cary Tai(即戴英邦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被   告 戴辛蓓
      戴里陵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慕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廖修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確認下列不爭執事實:一、戴英邦於民國87年7 月25日出具記載權利範圍為「華南產物 保險公司(South China Insurance Co., Ltd)」、授權事 項為「股票全權委託」、授權期間為87年7月30日至88年7月 30日之系爭授權書予戴英祥。
二、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公司)於80年公 開發行股票、87年申請股票上市、88年完成股票上市、92年 8月15日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南金控公司)百分百持股之子公司,華南產險公司之 股票亦轉換為華南金控公司股票。
三、戴英邦名下之華南金控股票於102年至104年間共計售出93萬 1000股,上開售出股票之金額均存入戴英邦之台新銀行證券 帳戶。又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分別於附表所示期日轉出共1230 萬0090元至戴英祥之臺灣銀行帳戶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四、戴英祥及戴英邦為兄弟,戴英祥於104年12月9日死亡,戴英 邦於106年9月26日死亡,兩造分別為其等之法定繼承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
│編號│ 日 期 │ 金 額 │ 轉入帳號 │利息起算日 │
│ │ (民國) │(新臺幣) │ │ (民國) │
├──┼──────┼──────┼────────────┼──────┤
│ 1 │99年6月17日 │ 80萬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99年6月18日 │
├──┼──────┼──────┼────────────┼──────┤
│ 2 │102年2月17日│ 50萬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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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2月22日│ 200萬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102年2月23日│
├──┼──────┼──────┼────────────┼──────┤
│ 4 │102年2月22日│ 200萬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102年2月23日│
├──┼──────┼──────┼────────────┼──────┤
│ 5 │102年2月22日│500萬0060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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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6月17日│100萬0030元 │戴英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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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9月18日│ 100萬元 │戴英邦之臺灣銀行帳戶 │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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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230萬00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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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