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03號
TPDV,105,重訴,1203,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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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陳雅亭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圖 

被   告 陳嘉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被告則以對 原告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然原告另主張於本院105年 度重訴字第1233號事件審理中,已就原告對被告之匯率選擇 權交易所生債權與前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則另案原告 對被告之匯率選擇權交易所生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涉 及本件訴訟中被告主張抵銷之美金定存單債權是否成立,是 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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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