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邱和順 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俊鴻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 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 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 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100 年度重國字第55號國家賠償事件,依聲請人 起訴狀記載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等應先連帶給付原告 等代表公平正義一元為先訴求。二、被告等應於中時、自由 、聯合、台時、蘋果、經濟、工商、台灣英文時報等8大報 紙全國版頭版二分之一,透視司法雜誌、法治時報及壹週刊 封面底全頁刊登保證兼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3次;及於中視 、華視、台視、中天、東森、民視、TVBS、鳳凰衛視等8大 電視台於19至21點以每分60字速度朗讀上揭文字3次以上, 恢復原告之信譽及名譽。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上揭 兩訴准為假執行。」。經本院就原告邱順和部分以其起訴未 符程式,於101年2月29日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就原告莊榮兆部分則以其訴為無理由, 於101年2月29日判決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是本件判決並無脫漏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之 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