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87號
TPDM,107,訴,387,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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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羿寧


選任辯護人 郭庭光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建稷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賴敬文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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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