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宜璁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宜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宜璁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經法務部於民 國107 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29860 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 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29861 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