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24號
TPDM,107,簡附民,12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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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楊竣棠
被   告 林少承



      蔡宇翔
      李瓘倫

      林靖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 年度簡字第323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竣棠於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235號被告林少承、蔡 宇翔、李瓘倫林靖軒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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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