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404號
TPDM,107,簡,3404,20181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健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健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文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4日下午2時許,在位於臺北 市○○區○○○路000號2樓之漢士三溫暖內,將內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以燒烤加熱後,吸食霧化氣體,而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7日,員警 因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被告林健男透過交友通訊軟體 Grindr徵求毒品性愛同好者,便佯裝網友與被告林健男相約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7見面,扣得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被告 林健男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 查知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 坦認不諱(參毒偵卷第6、7、28、29、31頁),且經警採集 尿液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 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 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11月6日松山-2號尿液檢驗報告、鑑定人鄭宇 哲之結文在卷可稽(參毒偵卷第45至47頁),而被告所持有 遭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參毒偵卷第44頁),且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對話截圖及扣押物 品清單等可資佐證(參毒偵卷第8至10、17至20、37、48頁



),本院審酌個人口服投與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中能否 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 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有關;一般而言,約 70%於口服投與後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 將自尿中排出,從而吸食時間距採集尿液時間最長不會超過 4日(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 字第1156號函),循此足徵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 之,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非法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竟非法持有進而施用之,所 為實有不該,於本案發生後,尚知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兼衡酌其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之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素行普通、智識程度為 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現從事保全業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 惕。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查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1個,既經鑑驗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是 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 燬。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