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161號
TPDM,107,簡,2161,201812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宣判日期應更正為「107年8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欄內關於宣判日期誤載為108年8月 30日,顯係誤繕,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