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緝字,107年度,26號
TPDM,107,審附民緝,26,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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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6號
原   告 盧瑞珍

被   告 劉柏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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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