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1872號
TPDM,107,審附民,1872,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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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2號
原   告 田克勤
被   告 羅元沆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兼
被   告 謝淑玲
被   告 范姜中擎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8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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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