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2號
原 告 田克勤
被 告 羅元沆
上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兼
被 告 謝淑玲
被 告 范姜中擎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8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