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65號
原 告 張惠霖
被 告 吳詩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7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70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