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1865號
TPDM,107,審附民,186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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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65號
原   告 張惠霖

被   告 吳詩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7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嗣經本
院裁定改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70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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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