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3134號
TPDM,107,審易,3134,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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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景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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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