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3025號
TPDM,107,審易,302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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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林沂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沂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沂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 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民國 107 年8 月15日訊問筆錄、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 書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3582號卷第76頁 、第81頁)。
㈡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應於107 年11月8 日到庭,並未如 期到庭,本院復依被告之住所予以囑託拘提,仍因未尋獲被 告而未能拘提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07 年11月8 日 及107 年12月13日審理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 7年12月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 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67頁、第79頁至第85頁、 第87頁至第95頁),堪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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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