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MITH CRAIG JUSTI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白色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參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MITH CRAIG JUSTI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一案,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之四氫大麻酚1 根(淨重0.6550公克),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明。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觀 察、勒戒,由本院於107 年7 月16日107 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裁定准許後,被告於同年8 月9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 治所附勒戒所,並於同年9 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 而經臺北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開案號裁 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附卷可稽( 見臺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222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0頁 至第71頁、第100 頁;本院卷第9 頁)。而扣案之白色香菸 1 支,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鑑定後,遭檢出有四 氫大麻酚即大麻主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07 年5 月30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徵(見毒偵卷第55頁) ,是以,白色香菸1 支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又聲請意旨係聲請沒收白色香菸「淨重0.6550公克」1 支,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為行鑑定而取樣0.01 75公克,驗餘淨重僅存0.6375公克等節,有前揭毒品鑑定書
存卷足憑,則0.0175公克部分既因鑑驗耗損而用罄滅失,實 無宣告沒收可能,此部分聲請應無理由,爰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