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他字第9號
105年度自字第45號
自 訴 人 蔡慧玲
自訴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施昭顯
廖萬隆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邱筱雯律師
被 告 謝儒生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21日判決,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
度上易字第2365號駁回上訴,並認為就自訴狀所載偽造文書部分
之犯罪事實未經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昭顯、廖萬隆、謝儒生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昭顯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 究會(下稱建研會)之秘書長,被告廖萬隆為建研會理事長 ,被告謝儒生為建研會第27屆北區聯誼會會長,均係從事業 務之人。詎渠等明知建研會第14屆第6次理事會議(第2次理 監事聯席會議)並未作成決議,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施昭顯竟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1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上,虛偽登載 如上開編號所示、非經前揭會議作成之決議內容等不實事項 ,並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發送予全體理監事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自訴人蔡慧玲之名譽及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 長之利益。
㈡被告施昭顯、廖萬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 文書上,援引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虛偽登載如上開編號所 示等不實事項,並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行文至北區聯 誼會、第28期聯誼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之名譽及 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長之利益。
㈢被告謝儒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3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上,援引前揭 不實之會議紀錄,虛偽登載如上開編號所示等不實事項,並 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行文至建研會、第28期聯誼會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之名譽及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 長之利益。
因認上開被告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自訴人原提之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其委任自訴代理人當庭表 示撤回自訴之意,並庭呈以自訴人為具狀人之刑事撤回自訴 狀,此有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自訴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他字卷第80頁背面、第101頁)。惟其 所告之罪,並非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 325條第1項撤回自訴,先予敘明。
四、自訴人認被告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建研會章程、 建研會通過區/期聯誼會組織簡則、第27屆北區聯誼會聘書 、第14屆第6次理事會議(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自 訴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簡訊紀錄之翻拍照片、建研 會104年12月24日建隆字第1041224003號函文、建研會北區 聯誼會105年1月4日00000000字第1號函文、第14屆第7次理 事會議(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建研會105年3月28
日00000000字第1號函文、自訴人於105年5月27日所寄發之 電子郵件影本、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105年5月2日中律龍 一字第105138號函、自訴人簡歷、聯合新聞網新聞列印畫面 、建研會議事規則、會議規範等,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被告施昭顯辯稱:附表編號1之會議紀錄都是依據理監事 作成之決議製作,相關函文於作成之後,會發送給全體理監 事,交由各理監事審閱,讓理監事確認作成紀錄之內容是否 正確。附表編號2之函文也是依據前揭會議紀錄而作成,就 是在確認上開會議紀錄沒有錯之下,才做發文的動作,請北 區聯誼會來會辦等語;被告廖萬隆則辯稱:伊係以附表編號 1會議決議之內容,作為附表編號2之發文內容及依據等語; 被告謝儒生另辯以:伊係基於擔任建研會北區聯誼會會長之 身分職責,代為轉達建研會函文意旨,並無業務登載不實等 語。
六、經查: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次會議紀錄錄音檔光碟之結果,與會人士 係就建研會之屬性、由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 選公職或民意代表者擔任幹部是否妥當等特定事項,進行討 論。而觀諸討論過程中,或有與會人士依序發言以:「我們 是國民黨所輔導成立的社團,那如果擔任我們的幹部,是不 太恰當的,不太恰當,那我做這樣的一個建議啦,有關蔡慧 玲的部分,我們是建請北區妥善處理好不好,我們就可以說 ,按照民主機制啦,民主機制啦,那怎麼來的怎麼產生的, 我們請他按照民主機制來,由他們大家來做決定,大家如果 認為不妥當,那就請他下來,那如果妥當那就沒有關係就繼 續幹,還是請北區啦,他是北區的將來的會長嘛,那北區覺 得妥適那我們就,我們做這樣一個建議啦,因為理事會總是 可以把我們的精神做一個貫徹嘛,希望北區做這樣一個妥善 的處理,好不好」(見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下稱本 院自字卷,卷二第155頁背面至第156頁)、「好,那就這樣 喔,因為這個是我們建研會的屬性喔…那麼蔡慧玲他本身因 為他現在是不分區的立法委員,是民國黨…所以我們是,就 做為一個,做一個決議,就是退回北區重新遴選我們下一屆 的會長好不好?還有沒有再提出來。」、「妥善處理啦(現 場討論聲交錯重疊:妥善處理妥善處理就好、人家北區都這 樣做、按照民主機制讓他們決定啦)。」、「不是說讓他們 來決定,因為我們的總會主要的宗旨就是,不宜。」(本院 自字卷二第156頁)、「立法要從嚴啦,…因為我們國民黨 真的有時候,就欠缺這一點太軟性了,要比較直接一點啦,
你這個就很簡單,你這個秘書長就丟給北區去講嘛,礙於我 們這個協會的這個章程嘛,給北區去處理,這樣就好了嘛, 你不要這個廖理事長在擔、總會在擔…(現場討論聲交錯無 法辨識)」、「我剛剛說過,立法一定要從嚴喔,我剛剛說 過,我們有放水喔,立法要從嚴,但是什麼方式就是一定要 這麼坐,就這樣好不好,怎麼去溝通,這樣而已」(見本院 自字卷二第156頁至其背面)、「我們理事會把建研會的屬 性講清楚,就是這樣,你這樣去參加是不宜的,那我們有兩 位學長,也已經提出這個該方面對應的措施,那讓北區去好 好處理,按照民主機制去處理,好不好,這樣。」(見本院 自字卷二第158頁背面)、「好就這樣,就這樣通過因為時 間有限…」(見本院自字卷二第158頁背面)。足徵與會人 士就建研會由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 民意代表者擔任幹部,是否妥當一節,紛紛明確表示鑑於建 研會之屬性,確有不妥,宜交由北區聯誼會依照民主機制妥 善處理之意見。是附表編號1所示會議紀錄之內容,與前揭 討論之意旨,並無不符之處。
㈡承上,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之內容,既非如自訴人所指之虛 偽不實事項,被告施昭顯當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遑 論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又附表編號2、3所示 之文書,均僅係將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之內容加以轉知相關 單位,其轉知之內容並非虛偽不實之事項,既經認定如前, 則被告施昭顯、廖萬隆、謝儒生當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三人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本件 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八、退併辦部分:
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6593號案件移送併 辦部分,因本案自訴部分,被告三人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即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該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爰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所涉被告 │時間 │地點 │文書 │虛偽登載之不實事項 │證據出處 │
│ │ │ │ │ │ │ │
├───┼──────┼──────────┼────────────┼────────────────┼───────────────────┼─────────────┤
│1 │被告施昭顯 │104年12月11日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 │建研會第14屆第6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決議: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 │
│ │ │ │43號天成大飯店3樓 │ │ 一、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國│第16至19頁 │
│ │ │ │ │ │ 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誼│ │
│ │ │ │ │ │ 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 │
│ │ │ │ │ │ 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本│ │
│ │ │ │ │ │ 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 │ │
│ │ │ │ │ │ 三、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 │
│ │ │ │ │ │ 學號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立 │ │
│ │ │ │ │ │ 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依│ │
│ │ │ │ │ │ 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 │
│ │ │ │ │ │ 」 │ │
├───┼──────┼──────────┼────────────┼────────────────┼───────────────────┼─────────────┤
│2 │被告施昭顯、│104年12月24日 │不詳地點 │建研會104年12月24日建隆字第10412│「主旨:本會會員具備國民黨以外黨籍或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 │
│ │廖萬隆 │ │ │24003號函文 │ 擔任其他政黨職務者,不宜擔任本會及所│第26頁 │
│ │ │ │ │ │ 屬聯誼會幹部職務。 │ │
│ │ │ │ │ │ 說明: │ │
│ │ │ │ │ │ 一、依據104年12月11日本會本屆第六次 │ │
│ │ │ │ │ │ 理事會議暨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之│ │
│ │ │ │ │ │ 決議辦理。 │ │
│ │ │ │ │ │ 二、按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 │
│ │ │ │ │ │ 國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 │
│ │ │ │ │ │ 誼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 │
│ │ │ │ │ │ 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 │
│ │ │ │ │ │ 本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 │
│ │ │ │ │ │ 三、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 │
│ │ │ │ │ │ 學號誼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 │ │
│ │ │ │ │ │ 立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 │
│ │ │ │ │ │ 依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 │
│ │ │ │ │ │ 。」 │ │
├───┼──────┼──────────┼────────────┼────────────────┼───────────────────┼─────────────┤
│3 │被告謝儒生 │105年1月4日 │不詳地點 │建研會105年1月4日00000000字第1號│「主旨:轉告總會:『本會會員具備國民黨│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 │
│ │ │ │ │函文 │ 以外黨籍或擔任其他政黨職務者,不宜擔│第27頁 │
│ │ │ │ │ │ 任本會及所屬聯誼會幹部職務,敬請配合│ │
│ │ │ │ │ │ 辦理。』 │ │
│ │ │ │ │ │ 說明: │ │
│ │ │ │ │ │ 一、中華民國工商研究會總會來函告知:│ │
│ │ │ │ │ │ ⑴按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 │
│ │ │ │ │ │ 國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 │
│ │ │ │ │ │ 誼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 │
│ │ │ │ │ │ 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 │
│ │ │ │ │ │ 本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 │
│ │ │ │ │ │ ⑵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 │
│ │ │ │ │ │ 學號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立 │ │
│ │ │ │ │ │ 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依│ │
│ │ │ │ │ │ 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 │
│ │ │ │ │ │ 三、請本會第二十八期聯誼會配合總會之│ │
│ │ │ │ │ │ 函文,依照民主機制,確認本會蔡慧│ │
│ │ │ │ │ │ 玲副會長(學號28100)是否續任副 │ │
│ │ │ │ │ │ 會長後呈報本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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