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53號
TPDM,107,交附民,5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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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劉晋宏
被   告 張建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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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