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呂國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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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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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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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光隆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16448-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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