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33號
TCDV,107,除,73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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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張振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2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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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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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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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承昌食品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霧│107 年8 月31日│ 48,596元 │WGA2400831│ │
│ │限公司 │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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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