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69號
TCDV,107,除,669,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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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黃金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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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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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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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7年7月12日│300,000元 │6683868 │ │
│ │文欽 │中支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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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