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89號
TCDV,107,重訴,38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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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張欽炎 
       張欽錚 

       張欽霖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欽宗 

被   告  陳世育 

       陳世明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來好 
被   告  陳弘岳 
       陳幸子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欽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475-3、475-5地號),原告張欽 霖所有同段475-10地號土地(下稱475-10地號),原告張欽 炎所有同段475-6地號土地(下稱475-6地號),原告張欽錚 所有同段475-9地號土地(下稱475-9地號),均係繼承張國 求而取得。而同段441、442、473-19、473-18、473-17、47 3-16、473-15、473-14、473-13等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 地)為被告等繼承其等先祖而取得。兩造之先祖於民國86年 12月間簽訂協議書,同意由張國求價購取得系爭土地如起訴 狀原證三照片之道路(下稱系爭道路)通行使用至今,因被 告等不承認原告等對系爭道路有通行權,致原告等無法通行 至公路之通常使用,原告不得已提起本訴等語。聲明:①確 認原告對被告陳世育陳世明陳弘岳陳來好陳幸子所 有坐落441、442、473-19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斜線 部分)有通行權存在。②確認原告對被告陳世明所有坐落47 3-1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斜線部分)有通行權存在 。③確認原告對被告陳世育所有坐落473-15、473-16、473- 17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斜線部分)有通行權存在。 ④確認原告對被告陳弘岳所有坐落473-13、473-14地號土地



(如起訴狀附圖所示斜線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二、被告均辯以:渠等本來就有讓原告通行,現在道路應該有6 米,都已經10幾年讓原告通行了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 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而言。
(二)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有通行之權利等語 ,既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表示已讓原告通行10幾年,迄今 仍讓原告通行等語(見本院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且原告亦自承:被告沒有阻擋原告通行,因為找不到 被告,所以才告等語(見本院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筆 錄),是原告就系爭被告所有之土地有通行權之法律關係 並非不明確,即於兩造間並無爭執,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即無確認利益。應駁回其訴。
四、綜上,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因無確認利益,應駁回其訴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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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