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07年度,20號
TCDV,107,重家財訴,20,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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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雙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被   告 黃古嬌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 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 ,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 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因財產權而 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6,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2張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2張在卷可 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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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