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44號
TCDV,107,訴,844,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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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洋安即教育人雜誌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洋安即教育人雜誌社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柏
宏、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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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