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洋安即教育人雜誌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洋安即教育人雜誌社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柏
宏、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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