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4號
TCDV,107,訴,814,201812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顧玉輝 


被上訴人  鐘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
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417元(
計算式:8,456,169元×1/6+60,333元×1/6=1,419,417),應
徵第二審裁費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