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林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萬壽、林秀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