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55號
TCDV,107,訴,755,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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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林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萬壽林秀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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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