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5號
原 告 蕭文興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孝
被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壬股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利轉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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