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43號
TCDV,107,訴,3843,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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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43號
原   告 莊國昌  彰化縣○○鄉縣○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 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該裁定於107年10月29日依寄 存送達方式送達於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於同年11月8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參。查原 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 查詢結果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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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