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5號
TCDV,107,訴,372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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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被   告  蘇嘉桀
       張欽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玖陸拾陸元由被告應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信生 意寶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4日邀同被告蘇義程蘇嘉桀張欽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約定授信期間自107年2月21日起至111年5月18日止按月於 每月21日繳納本息,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 授信契約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 微信生意寶公司於107年5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 往來戶,且僅繳納利息至107年7月21日即未依約繳付,原告 屢為催討,迄未清償。是依前開條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 部到期,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33,328元及自107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蘇義程、蘇 嘉桀、張欽沛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等連帶返



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33,32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2紙、放款戶資料查詢單、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表等資 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24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前開主張,堪 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先訴)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 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再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微信 生意寶公司向原告借貸後,於107年5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 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07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依約定書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迄今仍有4,983,489元及自105年3月29日起之遲延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而被告蘇義程蘇嘉桀張欽沛江靜茹為上 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依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於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 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43,96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即請求金額)│利息 │違約金 違約金 │
│ │(新臺幣/元) ├──────┬───┼─────┬─────────┤
│ │ │起迄日 │利率 │ │ │
├──┼───────────┼──────┼───┼─────┼─────────┤
│ 1 │3,033,328 │自106年5月18│3.1% │自107年8月│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 │
│ │ │日起至111年5│ │21日起至清│內者,按前項利率 │
│ │ │月18日止 │ │償日止 │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部分按前項利率之 │
├──┼───────────┼──────┼───┼─────┤20%計付 │
│2 │1,300,000 │自106年5月18│3.1% │自107年8月│ │
│ │ │日起至111年5│ │21日起至清│ │
│ │ │月18日止 │ │償日止 │ │
├──┴───────────┴──────┴───┴─────┴─────────┤
│合計4,333,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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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