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61號
TCDV,107,訴,356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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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5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蔡家明 
被   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被   告 黃莉欣 
      王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恩 麥克公司)邀被告黃伊品黃莉欣王清賢為連帶保證人, 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合計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除攤 還本金4,198,053 元及利息繳至民國107 年3 月16日外,目 前尚欠6 筆本金計3,801,947 元,每筆借(墊)款金額、餘 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 計算方式詳附表一所示,並按月繳納本息。詎被告捷恩麥克 公司自107 年3 月17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欠本金3, 801,947 元,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 約定,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 、借款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 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捷恩麥克公 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 被告黃伊品黃莉欣王清賢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黃伊品黃莉欣王清賢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 本金金額 │ 攤還金額 │ 尚欠本金 │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 付息截止日 │約定利息│ 利息起算日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1 │ 800,000│ 375,003 │ 424,997 │104年7月17日│109年7月17日│107年3月17日│3.830% │107年3月18日│自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 2 │ 1,200,000│ 562,505 │ 637,495 │104年7月17日│109年7月17日│107年3月17日│3.830% │107年3月18日│自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 3 │ 1,050,000│ 235,843 │ 814,157 │104年5月5日 │110年5月5日 │107年3月16日│3.830% │107年3月17日│自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 4 │ 1,950,000│ 437,993 │1,512,007 │104年5月5日 │110年5月5日 │107年3月16日│3.830% │107年3月17日│自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 5 │ 900,000│ 776,010 │ 123,990 │102年2月8日 │108年2月8日 │107年3月16日│3.830% │107年3月17日│自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 6 │ 2,100,000│1,810,699 │ 289,301 │102年2月8日 │108年2月8日 │107年3月16日│3.830% │107年3月17日│自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合計│ 8,000,000│4,198,053 │3,801,94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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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