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張敏恭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張春池
張春江
張玉樹
鄭素香
張立傑
張嘉祥
李灯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勝男
楊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行「3398.26 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3298.26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