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
原 告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 告 賴澄南
被 告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潘勝峰吳慧文,嗣於107 年2 月2 日辦理變更登記為潘定長 ,有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66370號函 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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