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
被 告 吳沛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十二萬七千七百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立有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自103年1月23日至 110年1月23日止,共7年,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之季 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2.87%浮動計息(遲延付款時為3.76%) ,並約定遲延付款時,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下稱借款㈠】。
㈡、被告又於104年6月26日向原告申請借款60萬元,立有貸款契 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7月1日至111年7月1日止,共7 年,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之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 2.87%浮動計息(遲延付款時為3.76%),並約定遲延付款時 ,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下稱借 款㈡】。
㈢、被告另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45144500****1604), 依約定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當期之應付帳款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逾期未給付時則按約定利率條件 計算循環利息;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 300元,逾期第二個月400元、逾期第三個月500元繳納違約 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條)。
㈣、詎被告就借款㈠繳至107年5月23日,借款㈡繳至107年5月1 日,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借款㈠413,184元、借款㈡376, 211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又被告就信用卡消費款自107年 6月21日應繳而未繳,尚積欠本金36,527元,及自107年7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與計至107 年7月6日因未足額繳清所生之循環利息610元,及應計收之 三期違約金1,20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第23條視 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帳務 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催告信函及回執、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帳單查詢、牌告利率表(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單 筆授信攤還暨收息紀錄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6-11、19-28),核無不合。被告經本院依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 ,自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是 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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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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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費借貸│413,184 │413,184 │3.76% │107年5月23日│自107年6月24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 │ │ │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 │ │ │ │ │ │金。 │
├──┼────┼─────┼────┼────┼──────┼──────────┤
│ 2 │消費借貸│376,211 │376,211 │3.76% │107年5月1日 │自107年6月2日起至清 │
│ │ │ │ │ │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 │ │ │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 │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 │ │ │ │ │ │金。 │
├──┼────┼─────┼────┼────┼──────┼──────────┤
│ 3 │信用卡 │38,337(含│ 36,527 │15% │107年7月7日 │ │
│ │ │循環利息 │ │ │至清償日止 │ │
│ │ │610元、違 │ │ │ │ │
│ │ │約金1,200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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