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00號
TCDV,107,訴,1500,2018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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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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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