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兩造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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