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28號
TCDV,107,補,2428,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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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8號
原   告 葉靜芳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
被   告 葉苓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段○路○
○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
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占用土地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4,000 元(計算式:32,600
元×40平方公尺=1,3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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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