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27號
TCDV,107,補,2427,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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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李清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洗衣號即蔣欣宜蔡素芬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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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