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99號
TCDV,107,補,2399,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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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龍彩雲 



一、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慶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慶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7,451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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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