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98號
TCDV,107,補,2398,201812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余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安潔即王
甄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