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好消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余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現代微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安潔即王
甄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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