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繳納牌照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95號
TCDV,107,補,2395,2018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陳芸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景東間協同辦理繳納牌照稅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即原
  告就起訴狀附件所有之利益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或自行上網依司法院官網之裁判費試算軟體
  ,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即自動算出裁判費,網址為https:
  //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按訴訟標的
  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上開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蔡景東(身分證
  字號:Z000000000)之年籍、住居所資料,並陳報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