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76號
TCDV,107,補,237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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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江炎山 
被   告 許景美 
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之徵收
,依訴訟係因財產或非因財產權起訴,分別定徵收標準。其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比例累退制計算徵
收之,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按定額制徵收之,於非財產權之
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觀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自明。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內容,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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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