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黃如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經發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
【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