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領取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65號
TCDV,107,補,2365,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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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陳崙  
被   告 陳阿爐 
      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爐等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47,8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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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