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70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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